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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4-10-13 00:00
下列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陈某与王某均小学毕业,没有正当的工作,二人因赌博认识。2013年,两人实在没有钱去赌了。二人发现市场上的豆芽还挺好卖的,于是琢磨着怎么缩短豆芽生产周期、提高产量,让豆芽有个好“卖相”。后来经二人打听到如果发黄豆芽,就添加防腐剂和无根黄豆芽素等药剂;如果发绿豆芽则添加无根生长剂、速长剂和AB水剂。二人很快就开始试验该方法,果然几天就发出了粗细均匀、水分足、无根须,外表美观的豆芽,而且市场上非常好卖。2014年3月初,经有关部门检测,这些生产出来的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于是公安人员马上把该豆芽扣押。请问陈某和王某二人构成何罪?
李培东律师回答:
陈某和王某二人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非法使用“无根豆芽素”,二人生产、销售的黄豆芽中均检测到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钠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中,明确禁止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陈某和王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和王某二人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