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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下列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2010年12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为医院提供保安服务事项。2011年11月,该保安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安责任保险,双方为此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对承保范围进行了约定:1、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安公司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安公司有疏忽或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与保安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并支付了服务费用或接受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服务对象,包括新增保安服务岗点,都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合同签订后,
李培东律师回答:
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涉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安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作协议》中对保险责任约定:1、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安公司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安公司有疏忽或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与保安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并支付了服务费用或接受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服务对象,包括新增保安服务岗点,都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本案中,首先,涉案医院财产被盗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次,保安公司与医院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故医院作为与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的服务对象,属于《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在法院作出的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中对保安公司在被盗事件中的责任认定,应作为本案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依据。前述生效判决已认定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人员必定有所失职,并判令保安公司赔偿医院经济损失11万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安公司有疏忽或过失”的情形。因此,医院财产被盗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