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11-23
2011-11-17
2011-11-17
2011-11-17
2011-11-17
2011-11-17
2011-11-17
2011-11-15
2011-11-15
2011-11-07
2011-11-02
2011-11-02
2011-11-02
2011-11-02
2011-10-27
2011-10-27
2011-10-27
2011-10-27
2011-10-27
2011-10-27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71-4898076 4899148
律所传真:0771-4898076
电子邮箱:2451877227@qq.com
网站:www.gxmhlawfirm.com
下列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
2014-11-24 00:00
下列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
2013年初,凌某与秦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凌某长期使用该土地,秦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租金32万元整,由凌某一次性支付完毕。此后,凌某在该土地上建房,后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凌某以该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不能做建房使用,秦某无权出租为由,将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秦某返还32万元的土地租金及支付利息。请问本案出租人秦某需要返还凌某的32万元租金及支付利息吗?
李培东律师回答:
凌某通过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以给付秦某一定数额的租金为对价,合同目的是取得该土地的无期限限制的使用权,其用途系用于建房。但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凌某并不是秦某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凌某未对讼争土地性质进行充分了解,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凌某与秦某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秦某因该协议取得的32万元退还给凌某,利息的损失则由凌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