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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约定不明 保险金不能区分计算
2015-01-15 00:00
保单约定不明 保险金不能区分计算
我以第三人A公司的名义为我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共计20万元。2013年10月9日,案外人方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县道上时,与案外人兰某搭乘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向伤者赔偿了53678.8元。之后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责任比例及承保方式均不同,据此应区分计算,故保险公司仅支付了21356.61元保险金,尚有32322.19元未支付。请问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的保险范围不同为由对保险金进行区分计算吗?
李培东律师回答:
保险公司向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并未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自的保险范围、责任比例及承保方式,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交付合同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与陈女士之间就本案两个保险产品各自的保险范围、责任比例及承保方式等事项没有具体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总限额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不能以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不同为由对保险金进行区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