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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蒋女士问:
张某与我原为夫妻关系,婚前2012年10月3日,张某向我借款25万元;婚后2014年1月15日又向我借10万元。离婚时,张某向我出具了共计35万元的《欠条》,约定1年(2015年1月15日)后归还,且离婚当日,我们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记载:双方于2013年5月5日在X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申请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婚后无共同子女;二、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三、婚后无债权债务。但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未按期归还,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李培东律师回答:
蒋女士与张某双方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蒋女士的自述,本案借款35万元,其中的25万元系结婚前出借;其中的10万元系结婚后出借。离婚时,张某向蒋女士出具了共计35万元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案借款中的25万元部分为蒋女士的个人财产,应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与蒋女士双方结婚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本案借款中的10万元部分,虽亦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张某与蒋女士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无债权债务,但此约定实际上是指对外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与本案中的婚内借款的处理并不相悖。故张某在离婚时向蒋女士出具《欠条》,承诺偿还该笔婚内借款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法院会对此予以确认,在离婚后,该笔借款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前段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张某未按期还款,蒋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借款的,合法有据,法院会依法支持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