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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投保 车主被判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
创建时间:2011-10-27 00:00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29日,雷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不幸侧翻,被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货车碾压,造成雷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雷某因索赔未果后,委托李培东律师把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9万多元。
对该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原告雷某的损失不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得到赔偿,应当由刘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