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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砍伐自家林木亦犯法
创建时间:2011-11-17 00:00
未经批准砍伐自家林木亦犯法
梁某是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梁村人,因自家建房之需,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9月间,擅自到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八台山山场砍伐杉木18.00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法律,在没有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三十九条对滥伐林木行为有明确的量刑和处罚规定。此外,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即使行为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森林、林木滥砍滥伐的,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