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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案
创建时间:2015-03-05 00:00
侵犯名誉案
曾某、盘某、张某因与我存在矛盾,于2015年1月17日将《告全公司职工书:看看此人的真相》的书面材料,张贴在我们县城一村、二村、三村的墙上,供原公司职工住户观看。他们还到县城的其他乡、镇的一些地方对原公司的职工散发传单。短短几天,此事在县城弄得满城风雨,人人皆知。很多公司的职工纷纷打电话给我询问此事。有时我走在路上,背后总有人对我指指点点,弄得我吃不香,睡不好。我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盘某、张某向我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请求?
李培东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曾某、盘某、张某以张贴、散发大字报的形式,在王女士的居住地及生活圈内传播不实信息,其行为毁损了王女士的名誉,给王女士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法院会依法支持王女士的请求,判令曾某、盘某、张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