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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出现矛盾子女抚养权案
创建时间:2015-03-05 00:00
再婚家庭出现矛盾子女抚养权案
覃女士问:
我与陈某于2009年离了婚,儿子小权(5岁)跟随陈某生活。我与陈某离婚时,双方曾因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闹上法庭。最终,小权被判由陈某抚养,不过当时的判决并未对我的探视权作出处理。因此离婚后我连见儿子一面都很难。后我因为探视权一事再次与陈某对簿公堂。因为孩子年纪小,法院最终判定我每月可探视小权两次,每次一天。
2012年,陈某与小方结婚,不久就有了一个女儿。小方对小权的态度慢慢有了转变,夫妻俩因为小权的问题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争吵逐渐升级,在女儿出生后的两个月,陈某和小方分居了。陈某面临着再次离婚的危机。请问若陈某与小方于2015年离婚,儿子小权的抚养权该怎么处理?
李培东律师回答:
变更抚养权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陈某虽有抚养婚生子的意愿及相应经济能力,但婚后家庭环境却不适宜抚养婚生子。小权年满10周岁,若明确表示愿随生母共同生活,且覃女士也表示愿意抚养儿子,则可以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