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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被追尾酿车祸需赔偿
创建时间:2015-03-05 00:00
拖拉机被追尾酿车祸需赔偿
2014年8月,顾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容县往南宁方向行驶途中,因超车与在前方同向行驶的邓某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顾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无证驾驶、醉驾、车辆未定期年检、超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车辆未定期年检、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日,邓某赔偿顾某亲属1.5万元。同年10月,顾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由邓某按事故责任赔偿30%。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李培东律师回答:
邓某是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顾某亲属请求邓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