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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难防
创建时间:2015-08-20 00:00
“家贼”难防
我系一美食店老板,我美食店经营多年一直生意不错,由于人手不够,于2015年1月初招了小明做服务员,一月后小明领到工资一下就花完,眼看春节到了自己身上没钱,就想着去偷点东西换钱花,于是小明找了老乡小赖共谋去偷东西。2015年2月13日22时许,小明快要下班了看看店里还有一桌客人在用餐,我的电动车就停放在店门口很好下手,于是小明就联系小赖一起来偷车。小明让小赖帮望风,就趁我不注意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走电动车钥匙将电动车偷走。我当晚发现电动车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不见小明来店上班还打电话给小明,小明把手机关机了。小明偷得电动车后回了乡下,想过几天就把电动车给卖了,可还未将电动车卖出就被民警抓获。请问小明构成何罪?
李培东律师回答:
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