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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谁提担责?
创建时间:2015-08-20 00:00
整容失败谁提担责?
我为了瘦脸到某美容诊所进行“祛颊脂肪垫术”,该手术由该美容诊所的整形主任主刀,手术历时约2个小时,术后全脸包扎。一个星期后,我的右脸不仅没有达到瘦脸的效果,而是出现了肌肉变硬现象。我为此多次到该美容诊所处就诊,历时近一年,右脸更是出现麻痹和痛胀感。经医院诊断,因神经胀痛造成功能障碍。我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美容诊所返还手术费5300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美容诊所辩称,在手术前依照医疗常规与我进行了沟通并将相应的手术风险进行了告知,并要求我做术前体检,但我不接受;诊所的证照齐全,具有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辅助实施我医疗美容手术的主诊医师符合相关规定,手术过程顺利,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诊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案由谁担责?
李培东律师回答:
医疗美容行为虽有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但仍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故医疗美容侵权行为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四个要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医疗机构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