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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近10万元学会一条公司法
创建时间:2016-05-31 07:31
张先生问:
2014年11月某公司向我方购买一批管材,该公司在我方制作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处签单,确认收到我方的管材,货款94380元,同时在备注栏注明“未付款”。2015年8月某公司被转让出去并进行了变更登记。请问我方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94380元及逾期利息?
李培东律师解答:
某公司在张某的《送货单》上签章,足以证明该公司已收到张某的货物,某公司收到货物后,依法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财产、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不能免除公司依法承担原有债务的责任。故张某诉请某公司支付货款94380元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