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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假”离婚方法不可取
2014-12-01 00:00
为逃债务“假”离婚方法不可取
陈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李培东律师回答:
陈某在接受一部分股份转让款的第二天与方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和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属于典型的虚假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陈某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该股份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产生债务,现无证据证实该股份系陈某的个人财产,故该股份属于陈某和方某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未予处理,该财产属于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欠吕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陈某与方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方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